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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情况下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,自开庭后六个月内会审理完毕下达判决书,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过批准后延长六个月;如果适用简易程序的,一般审限为三个月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条,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。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六个月;还需要延长的,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。
关键词: 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 特殊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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