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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网北京12月27日电(记者 梁晓辉 邢翀)公司法修订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。草案二审稿强化上市公司治理,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的信息,相关信息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,强化上市公司治理。增加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的规定,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的信息,相关信息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禁止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代持上市公司股票。
草案二审稿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,对于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、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,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,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。
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相关规定,提升公司治理效果。进一步厘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,明确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,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,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。进一步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资格要求。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灵活性,明确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,也可以不设监事。
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完善董事责任的相关规定,明确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,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,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此外,草案二审稿还强化了股东的出资责任等方面的规定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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